全南大和全南大曲 商标之争


“‘全南’是地名,‘大曲’是酒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全南大曲’并非任何人的商标,我们使用‘全南大曲’只是对产品的正确表述,不存在商标侵权的事实,反而是对方对我们的侵权指控存在一定的恶意。”在谈到代理的江西省全南县酒厂(下称全南酒厂)与彭福荣、刘长娣关于“全南大”和“全南大曲”的商标纠纷案件时,全南酒厂的代理人胡华勇显得很无奈。自从2005年“全南大”商标的注册,双方之间的商标战一直持续至今。日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此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全南大曲”与“全南大”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全南酒厂使用“全南大曲”的名称不构成对彭福荣、刘长娣“全南大”商标的侵害。一场历时8年的商标战争,终于落下帷幕。

一字之差引发侵权纷争

全南酒厂始建于1957年,位于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原名为全南县酿酒厂。1991年8月10日,全南县酿酒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核准,获得第560886号“福满堂”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注册有效期至2011年8月9日。1998年8月,全南县酿酒厂经改制后成立全南酒厂。2002年1月30日,经商标局核准,全南酒厂受让取得“福满堂”商标权。自1991开始至今,全南县酿酒厂、全南酒厂共生产“福满堂”牌“全南大曲”酒系列30多个品种,其中所使用的产品标签均为“全南大曲”“全南大粬”“全南大麯”。1997年10月,全南县酿酒厂生产的“全南大曲”荣获“赣州地区优质奖”;2000年5月,“福满堂”牌“全南大曲”酒被评为“赣州市重点保护产品”;2004年9月,“全南大曲”酒被评为“江西省优质酒,同年12月,江西省食品工业协会将“全南大曲”列为江西名酒。

厂址位于全南县,创立于上世纪50年代,产品在赣南地区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全南酒厂做梦也没有想到,突然有一天,被人以商标侵权为由告上法庭。

2005年4月,赣州市托福酒业有限公司(下称托福酒业)取得了第3699378号“全南大”商标权,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3类,包括米酒、黄酒、烧酒、白兰地等。2006年5月,彭福荣、刘长娣夫妇经托福酒业转让,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

在取得商标权后,彭福荣、刘长娣二人向赣州中院提起诉讼,其二人认为,全南酒厂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的“全南大曲”酒中的商标、包装上突出使用了其拥有商标权“全南大”字样。同时,全南酒厂使用的“全南大”的字体、排列方式与第3699378号“全南大”商标相同,该行为侵犯了其二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全南酒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全南大曲”酒;销毁印有“全南大曲”字样的酒商标及外包装,停止并消除针对“全南大曲”酒的广告宣传;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至此,诞生于2005年的“全南大”和使用了半个多世纪的“全南大曲”,拉开了日后法庭唇枪舌剑的序幕。

法院两审均认定不侵权

面对侵权指控,全南酒厂表示强烈反对。全南酒厂在答辩中指出,其始建于1957年,一直生产“全南大曲”酒。于1991年注册“福满堂”商标以来,共生产“福满堂”牌“全南大曲”酒系列30多个品种,“全南大曲”标签正常使用至今并在全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其在生产销售中根本不知道“全南大”商标的存在,同时其也没有在生产销售中突出使用“全南大”字样。全南酒厂主观上没有侵害“全南大”商标的恶意,客观上也未使用“全南大”商标。彭福荣、刘长娣并非出于经营目的使用涉案商标,属于商标法中“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损害了全南酒厂的在先权利,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在受理该案后认为,全南县酿酒厂、全南酒厂共生产“福满堂”牌“全南大曲”酒系列多个品种,其中“全南大曲”“全南大粬”“全南大麯”商品名称、商品包装或标签使用至今并在相关部门备案。而托福酒业注册“全南大”商标后以及彭福荣、刘长娣受让“全南大”注册商标后均未使用该商标,亦未对该商标进行广告宣传。同时,对“全南大”商标与“全南大曲”商品名称、商品包装或标签进行比对,“全南大”商标仅为文字商标,除彭福荣、刘长娣认为该注册商标具有“全南区域很大”的含义外,并无其他特定的含义和显著性,全南酒厂生产的“福满堂”牌“全南大曲”系列酒系由地名“全南”和商品属性“大曲”的组合,且“大曲”为酒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因此,“福满堂”牌“全南大曲”商品名称、商品包装或标签与“全南大”商标不存在含义和概念上的混淆,不足以造成相关消费者或相关公众对两者存在某种联系产生误认误购。所以,全南酒厂在其商品上使用“全南大曲”商品名称、商品包装或标签并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属于在先和正当使用行为,不构成对“全南大”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综上,全南酒厂认为,其上述行为属于正当和善意使用的行为,均未侵犯彭福荣、刘长娣“全南大”商标专用权。综上,法院一审驳回了彭福荣、刘长娣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达后,彭福荣、刘长娣不服,向江西省高院提起上诉。同时在二审中,彭福荣、刘长娣将经济赔偿改为100万元。

记者了解到,在该案二审过程中,全南酒厂为证明在 “全南大”商标注册前(即2005年)全南酒厂一直使用“全南大曲”的商品名称,特发动全厂员工走访老职工、老客户寻找老酒,最终找出2004年生产的“福满堂”牌“全南大曲”酒并将其提交给法院,以此证明其使用“全南大曲”的时间早于涉案商标注册时间。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时间上看,全南县酿酒厂1957年建厂生产“全南大曲”酒,“全南大曲”酒标正常使用至今并以“全南大曲”名称对外进行广告宣传;“全南大”商标2005年4月核准注册,全南酒厂使用“全南大曲”名称的时间远早于“全南大”商标注册的时间。从使用情况看,“全南大曲”早在1997年10月,便相继获得省、市多项荣誉;而“全南大”商标自注册以来,除有授权丰城市强盛实业有限公司使用许可的备案登记以外,其使用“全南大”商标的产品仅有2013年3月在某副食店销售的证明,不足以说明“全南大”商标具有任何市场和公众中的知名度。相反,全南酒厂的“全南大曲”名称延续使用至今,在江西省区域范围内具有相当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已将“全南大曲”与全南县酒厂联系起来,“全南大曲”已构成相关法律中规定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全南大曲”也因使用产生的显著性已使其成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应当认定全南县酒厂对“全南大曲”名称享有在先权。根据相关消费者对白酒命名的认知习惯,也不会将“全南大曲”的名称理解为“区域很大”或系“全南大”商标加“曲”的组合,应当认定“全南大曲”与“全南大”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全南县酒厂使用“全南大曲”的名称不构成对“全南大”商标权的侵害。综上,江西省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专家呼吁诚信经营

“我们认为,‘全南大’商标的注册属于恶意抢注。”全南酒厂代理律师胡华勇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其指出,托福酒业的股东曾因侵犯全南酒厂的商标被处罚过,这充分说明商标注册人就知道“全南大曲”的存在,其故意申请注册“全南大”商标,构成了恶意抢注。“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及通用名称不可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故‘全南大曲’并非任何人的注册商标。而彭福荣、刘长娣指出的‘全南区域很大’的说法,实属牵强之词。” 胡华勇说。

“‘地名+酒名’作为本商品通用名称是我国历史上常用的一种命名方式。但是,这种命名方式常常突出酒名,对于自己商标声誉创立不利;宣传了酒名,淡化了自己的注册商标。消费者也常常注意酒名而忽视商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律咨询顾问董葆霖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董葆霖认为,“‘酒名’使用时间很长,因为没有注册商标保护,他人容易复制、摹仿、抢注或者使用,出现商标纠纷。主管部门曾经要求商标与商品特定名称统一,如果特定名称要使用,也要一并注册,但很多酒厂却因各种原因没有改进,本案中‘全南大曲’的使用就是这种情况。”

董葆霖指出,我国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县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能注册,“全南大”商标的注册很有可能是为了规避这种规定。作为在本省内市场行销几十年的名酒,“全南大曲”等系列酒足以具有一定知名度,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人仍然坚持注册“全南大”酒类商品商标,经营酒类商品,难免让人将其行为与恶意抢注结合起来。“本案的判决,也给那些意图不劳而获想‘搭便车’的经营者敲响了警钟。”董葆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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